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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优选推荐⑤篇)

2023-03-08 15:15:43 | 移动端: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优选推荐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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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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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1

  为加强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建立重点岗位干部定期轮岗交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局党组决定对局中层干部进行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构三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的流动,促进全面了解财政业务,实现好内部控制,打造品德好、作风实、能力强、服务优的财政干部形象,为财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调整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原则。

  三、调整范围

  本次对局机关、局属单位、财政所之间中层干部进行调整,原则上任现有正股级实职5年以上的干部都要轮岗交流。

  四、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近五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3、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需要。

  五、调整程序

  1、党组研究、制定方案。

  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中层干部调整的总体思路、方式方法等,制定中层干部调整方案,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2、公布岗位、公开报岗。

  本次中层干部调整公开报岗的岗位为现有正股级实职岗位,共16个(附件1)。副科以上干部兼任的正股级实职岗位人员、正股实职以下人员不需报岗,由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情况、工作表现统筹安排。

  为了解干部的任职意向,现任正股级实职干部均需申报岗位。无论是申报现有岗位还是其他岗位,均需按要求填报《南岳区财政局中层干部岗位申报表》(附件2),担任现职5年以上的,不得申报现任岗位。凡需申报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岗位的,视为本次没有任职意向,只保留现有正股职级,不安排实职。申报表须由本人填写,密封后集中放入报岗箱,报岗箱由办公室专人保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17:30分。报岗结果仅作为本次干部调整的参考依据,局党组根据人岗相适原则进行岗位调整。

  3、党组研究,呈报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人岗相适的原则,结合近几年度年终考核测评及党员测评情况,参考个人意愿,综合考虑专业素质、工作表现等因素,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调整干部的具体任职职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呈报。局领导与任职人员进行任前谈话,调整的干部按要求到岗到位。

  六、组织领导

  此次干部调整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为保证干部调整的公平公正,邀请派驻我局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

  七、有关事项与纪律要求

  被调整的干部要严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到位。凡任新职人员必须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宣布后3天内到新岗位报到,并在10日内进行工作移交。财务会计资料、部门掌握的有关政策文件资料均需造具移交清册,由交接方在双方股室分管领导主持下移交。对拒不服从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7天内仍不愿到职的,免去现职,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方案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2

  为切实加强我局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平人社字〔2012〕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大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促进干部队伍整体能力素质提升,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增效,加快推动平度实现“跨越赶超、绿色崛起、富民强市”。

  二、单位现有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及符合轮岗交流的范围人员情况。

  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平人社字[2012]26号),我局属于本次轮岗重点单位之一。依据文件要求,在单位中负责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经费)审批、资金管理、证照核发、招投标等岗位中层干部为重点轮岗交流对象;在重点部门(单位)的重点岗位的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正副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求必须进行轮岗交流。经统计,在这次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中,我局符合条件并在现有岗位上任职五年及以上的有33人(其中,行政1人,事业32人,人员名单附后)。

  三、轮岗交流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轮岗交流方案(3月19日至3月21日)

  我局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方案,确定拟轮岗交流人选,已于3月20日上报到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科。

  (二)轮岗交流方案审批及实施(3月22日至3月28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局上报的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方案和符合轮岗交流人选进行了审核批复。

  (三)办理相关手续(3月29日至3月30日)

  轮岗交流对象确定后,我局召开轮岗交流中层干部集体谈话会议,办理了相关手续。

  (四)总结检查(4月2日至4月10日)

  轮岗交流工作结束后,我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为此,局成立了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领导小组,组长葛学斋,副组长韩乃荣、李玉强,成员孙钦春、杨桂兰、万淑明。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从我做起,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局党委保持一致,真正把轮岗交流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实施。局将按上级的要求精心安排,规范操作,确保这次调整公开、公平、公正的轮岗交流工作环境。

  (三)严肃组织纪律。所有交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轮岗交流纪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岗任职。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将按照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篇三: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3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的重点是学校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主要包括:

  (一)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8年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职级8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优秀年轻干部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同一职位任职4年以上的,有计划安排轮岗交流;

  (四)需要任职回避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可适时安排轮岗交流。

  第六条学术性或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

  第七条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注重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的干部到基层单位任职。选拔学校职能部门正职,一般应有在基层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经历。

  第八条加强不同部门或单位、不同性质的岗位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注意安排干部在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轮岗。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安排到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流任职。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九条干部轮岗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层单位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

  第十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者不交流:

  (一)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或到达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一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轮岗交流初步方案,提出需要轮岗交流的干部名单;

  (二)学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形成征求意见方案;

  (三)党委组织部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校党委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任何单位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当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和在参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中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4

  为切实加强我局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平人社字【2012】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大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促进干部队伍整体能力素质提升,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增效,加快推动平度实现“跨越赶超、绿色崛起、富民强市”。

  2、指导原则:坚持内部轮岗交流为主,同编制、同职级轮岗交流。统筹安排、人岗相适。

  二、单位现有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及符合轮岗交流的范围人员情况

  根据市编制委员会确定我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我局设“三科一室”。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职数如下:

  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监督指导科:科长1人;副科长1人

  管理编研科:科长1人;副科长1人

  史志科:副科长1人。

  根据平人社字【2012】26号文件要求:“在同一科室或岗位担任中层正职或副职5年以上的,应进行轮岗交流,其中重点轮岗交流对象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实际工作岗位与任职备案职务不一致的,在实际岗位担任负责人5年以上的,应进行轮岗交流,其中重点轮岗交流对象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和“同一科室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的指导原则。我局拟对以下3名中层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三、轮岗交流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1、制定轮岗交流方案(3月19日至3月21日)。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方案,确定拟轮岗交流人选,3月21日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

  2、轮岗交流方案实施(3月22日至3月28日)。

  市委组织部对我局实施方案和确定拟轮岗交流人选进行审核同意后,由我局组织实施。

  3、办理相关手续(3月29日至3月30日)。

  轮岗交流对象确定后,属于内部轮岗交流的,由党支部召开轮岗交流中层干部集体谈话会议,办理相关手续。对跨部门交流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召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集体谈话会议,集中办理调派手续。

  4、总结检查(4月2日至4月10日)。

  轮岗交流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组织领导

  成立局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徐明堂同志任组长,副局长陶瑞法同志任副组长,现任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陶瑞法同志具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1、根据批复的轮岗交流方案,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层干部参加轮岗交流。要精心安排,规范操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轮岗交流工作环境。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要关心爱护轮岗交流人员,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严格执行轮岗交流纪律,不得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轮岗交流对中层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被交流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岗任职。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仍不服从的建议组织部门就地免职。

篇五: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调整方案5

  为加强我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及区委组织部《金东区乡镇(街道)和区直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局部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政治表现、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突出实干担当导向,选拔和任用一批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新时代我区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选拔任用职数和调整范围

  根据局三定方案和中层职数空缺情况,本次推荐的人选司法所中层正职3人,中层副职2人。

  三、选拔任用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四、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科室、司法所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科室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提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该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近一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称职以上。

  五、选拔任用程序

  1、动议。根据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和选任方式,与区组织部门进行沟通,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选拔任用的职位和相关程序的实施方案。

  2、民主推荐。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一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列出得票数与名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成立考察组:组长:王朝胜,组员:王巧娟、王丽娟、蓝澜。考察前进行考察预告,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或其家属面谈、同考察对象居住所在村(社区)干部面谈等方法,考察组应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写实写准干部的主要表现情况和特点、不足之处,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4。民主测评与征求意见。在局全体干部范围内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德的专项测评表》《工作实绩民主测评表》等;对考察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区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意见。

  5、讨论决定。根据考察情况,局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实行全程记实制度,安排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如实记载讨论和形成决定情况,并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6、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等。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局党组根据公示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任用的决定。

  7、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或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并在任职文件中予以明确。

  8、任免备案。中层领导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周内,将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职报备表》、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等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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