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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危害补救措施探讨

2024-10-29 09:02:54 | 移动端:行政许可危害补救措施探讨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是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他律自觉调控手段(其相对手段是自律自觉调控)。在我国,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中最活跃、最普遍的形式。它对实现我国政府的职能,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它有时也会产生许多危害国家、社会、公民的负作用。当前各界对行政许可正面作用的研究不少,肯定较多。但对行政许可的负面作用即危害,未见系统研究。本文拟就行政许可危害的概念和补救措施作点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一、行政许可危害的涵义
  行政许可危害是指行政主体(或其公务员,下同)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许可权,导致相对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害。它是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破坏,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具体含义如下: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国家侵权,因为,行政许可权是国家权力之一,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该权力,其行为即为国家的行为。[1]依此含义,一般而言,只有行政主体以其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才属于行政许可危害。但在实践中,行政许可权最终只能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来行使。而公务员处于强者、主动者地位,他们是否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相对人或他人是难于知晓,也无法左右的。那么,如何判定某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某一行政主体的行为呢?只要属于下列七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1、以该行政主体名义所为;2、在该行政主体的办公场所所为;3、以该行政主体公务员的名义所为;4、使用该行政主体特有的文书所为;5、在该行政主体特有的权限内所为;6、在执行该行政主体指派的其他公务时所为:7、在该公务员应在的岗位上所为。
  (二)行政许可危害发生于行政许可行使的过程中,是行政许可制度中必然出现的消极作用的表现。可见,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是行政许可危害的前提,而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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