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的部署,xx税务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面落实好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21号)、《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x〕10号)等文件规定,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01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x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01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x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XX税务局落实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落实好退伍军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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