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商局局长就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记者问
20xx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首次对这部法律进行大的修改。新《消法》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对工商部门又增加了哪些要求?就上述问题,市工商局局长xxx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对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x局长,现行《消法》为什么要进行大的修改,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其中原因吗?
xxx:现行《消法》实施20年来,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经济增长、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弘扬诚实守信文化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行《消法》也显现出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过于原则,大部分没有对应监督处罚条款,严重影响《消法》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二是格式条款缺乏有效规则。格式条款在经营中越来越普遍,但缺乏有效的事先防范和事后监督措施,需要针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三是处罚力度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力度较弱。如《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十几年的执法和维权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增加赔偿一倍的标准是否过低,不足以威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如何合理规范惩罚性赔偿限额,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现行《消法》还因不完善的“三包”制度、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等,制约着维权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记者:新《消法》主要关注了哪些问题?它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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