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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4讲:(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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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讲:(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今天我们讲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说的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

  至于从重与加重的区别,后面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专门解释,此处暂且不表。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这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第一种情形,所谓强迫,指的是对别人施加压力使其服从,从而让对方违纪;所谓唆使,指的是鼓动、挑动别人去违纪。

  强迫、唆使的结果是“他人违纪”,如果强迫、唆使没有效果,即对方没有违纪,则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强迫、唆使的对象违纪了,那么就属于这第一种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这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第二种情形,关于上交及退赔的定义和区别,咱们在前一讲曾经说过,此处不再赘述;“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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